专项建设

专项建设

专项建设

当前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专项建设 - 正文

教育改革应确立正确的价值取向

发布日期:2009-04-15   浏览量: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第一个教育规划纲要,是指导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围绕《规划纲要》的研究制定,本文作者和有关专家学者一起对目前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面临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研分析,就教育改革应确立的价值取向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敬请读者关注。——编者
 ■教育改革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灵活多样、民主科学、循序渐进的价值取向;
  ■教育改革的重点是教育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的重点是教育行政体制改革;
  ■教育改革要处理好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学校、各类教育以及公办与民办教育等之间的关系。
  ■周洪宇
  问题分析:
  教育体制,是教育机构与教育规范的结合体或统一体。教育机构由教育实施机构和教育管理机构组成,教育规范是建立并维持教育机构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总的来看,从建国之后到1985年以前,我国的教育体制是计划体制;1985年至1995年的教育体制改革是由中央决策层设计和推进,自上而下一体遵行的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从1995年开始,办学管理权下放,市场机制开始渗透到学校管理领域,但学校与政府仍然存在着一种过于密切的联系,仍是政府的一种附属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教育体制改革方面取得了不少成就,但总体来讲,教育体制还不够完善,改革还难于深化。
  我们认为,制约我国教育改革的深层次因素主要包括:
  第一,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的传统管理模式,对教育改革仍然有制约作用。因此,教育体制改革的重点应是教育行政体制改革,教育行政体制应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改变传统管理模式,发挥地方和基层积极性;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扩大和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建立教育家办学的新机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体制,完善动员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共同发展教育的政策体系,改善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制度环境;提高教育对外开放的层次和范围。
  第二,崇尚考试引发的激烈的考试竞争,对教育改革具有强有力的制约作用。考试作为一种必要的人才选拔方式乃至适当的教育评价方式,本来无可非议,但当将考试作为唯一的人才选拔手段和教育评价手段时,考试的功能便产生了一种“反教育”的变化。
  第三,区域差异影响教育改革。中国的东西差异、城乡差异非常明显,一种适合于东部或城市的教育体制,不一定适合西部或农村。我们的改革往往从减少成本和提高管理效率的角度出发,尽可能提出统一的改革方案,结果往往南辕北辙。
  第四,社会基础也是制约教育改革的重要因素。改革的社会基础越广泛、越坚实,改革的代价越小,成功的可能性越大。
  价值取向:
  我国教育改革的价值取向,直接影响着教育体制改革的走向及成败,因此确立正确的价值取向是至关重要的。我们认为,当前我国教育改革应当确立如下价值取向:
  一要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进行教育改革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不管是教育体制改革、学校体制改革、教育教学改革,还是办学体制改革,都应当坚持以教师和学生为本,时刻都要关注教师与学生的利益。判断改革是否成功的依据也在于此。
  二要坚持统筹兼顾的价值取向。推进教育改革,应努力实现东、中、西部地区教育的协调发展,注重城市与农村教育的统筹发展,保持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师范教育、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的协调发展,关注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的统筹发展。
  三要坚持灵活多样的价值取向。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多民族国家,而且各地各类教育发展不平衡。因此,在教育改革过程中应当坚持灵活多样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教育发展的不同情况适当采取灵活多样的政策,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从而取得良好的效果。
  四要坚持民主科学的价值取向。教育改革,一方面要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民众的意见与建议,问政于民,取计于民;另一方面,制定改革方案时要遵循科学原则与教育发展规律,力求教育改革顺利开展,并取得显著效果。
  五是坚持循序渐进的价值取向。我国教育不能不改,但应该循序渐进,由点到面,逐步推进。
  几个关系:
  教育改革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灵活多样、民主科学、循序渐进的价值取向,着重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
  第一,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进一步加强党和国家对教育事业的领导。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各级各类教育中的权利与义务,切实保障教育的优先发展。应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权限与职责,该中央管的就要由中央全力去管好,该中央放权的就应当大胆放权,取消不合理的审批制度。同时,该地方负责的就应当全力负起责任,不要瞻前顾后,小心谨慎。中央与地方应当权责清晰,分工明确。
  第二,处理好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政府引导与学校自主办学相结合。在政府与学校之间重新进行管理权力的配置,一方面要赋予学校以办学的自主权,使学校主动参与市场竞争;另一方面还要发挥政府对教育的引导、规范与监督作用,二者要有机结合。
  第三,处理好各类教育之间的关系。全面改革学校教育体制,协调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关系。要处理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之间的关系,着力构建终身教育体系。
  第四,处理好学校内部的各种关系。按照学校不同的产权制度确立适当的校内组织机构和治理机构,在确保国家大政方针得以贯彻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校内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学校有序地运行和发展。一是校内机构的设立,既要考虑到学校的实际工作需要,又要征求管理者、家长、教师和学生的意见。二是校内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要考虑到行政人员、教学人员、教辅人员以及学生等不同层次人员的利益。三是充分发扬民主,在校内管理中,要让师生广泛参与各项管理与改革,体现出教师的主导地位。同时,吸收学生参与管理,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主管理意识和能力。
  第五,处理好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的关系。在发展公办教育的同时,要注重发展和完善民办教育。继续完善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鼓励民办教育集团化、品牌化和跨区域化。民办教育机构董事会要广泛吸收教育家、教师、学生、家长及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参与管理、指导和监督,鼓励民办教育机构与国外合作办学。(作者系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