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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改革教师科研评价制度

发布日期:2012-06-12   浏览量:

2012-06-12     来源:     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

   2011年底,中国人民大学修订出台新的《教师科研工作考核办法》,改革教师科研评价制度,弱化量化功能,强化质量和创新导向。

  一、科研考核新方案在四个方面呈现明显的变化

  ——简化。一是考核标准和方法清晰简洁,易懂易用。新方案取消了核心期刊ABC等级分类,取消了各类成果的加权计算即“计分制”,取消了对教师的科研项目要求,取消了对讲师科研成果的量化要求等。二是简要规定了教师应达到的以论文为主要形式的科研成果基本指标。如对于教学科研型岗位教师,规定教授平均每年发表1篇核心期刊论文,副教授一级岗在4年聘期内发表3篇、二级或三级岗在3年聘期内发表2篇核心期刊论文等,相应出台了新的核心期刊基本目录。三是规定了免考核的情形。凡教师在上一个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享受该聘期科研工作免考核待遇:受聘为二级以上教授岗位的;主持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按时完成并结项合格的;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成果获得一定级别优秀教学成果、科研奖励的;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教师。初步估算,在学校层面免考核的教师大约占教师总数35%以上。

  ——分类。新方案进一步区分了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教学为主型教师的不同考核标准。一是对教学为主型教师进一步降低科研指标,凡主持或参与一定级别的教改项目、精品课程、规划教材等均可作为科研考核成果,鼓励更多投入教学。二是对科研为主型教师则降低教学要求,提高科研考核指标。

  ——灵活。新办法更加具有弹性。一是延长了考核周期。一般情况下教授、副教授的考核周期从3年延长至4年;研究周期较长的理论或基础学科,有明确长期研究计划的教师还可以申请延期考核。二是试行代表作制度。对于未能完成基本科研任务指标,但在聘期内有其他形式重要成果的教师,可以提交代表作参与考核,由其所在学院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评审,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决定考核结果。三是提交科研考核的成果形式更加多样化。除学术论文外,学术专著、译著、教材、学术工具书、发明专利、重要的研究报告、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达到一定学术水准,均可作为科研考核的学术成果提交。

  ——分责。新方案考虑不同学科的特点,充分尊重学院在学科建设、队伍布局、教师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的责任,扩大了学院在科研管理方面的职能,形成了校院两级分工合作的考核体系。一是学校不再对讲师实行科研考核,由学院自行决定考核标准和程序;二是由学院为主负责对教师提交的代表作进行评审;三是在学校考核办法的基础上,允许学院制定适合本学科特点的考核办法或实施细则,经学校教师岗位聘任委员会审定备案后即可执行;四是学院可以在学校核心期刊目录的基础上,对相关学科目录进行调整,还可以制订本学院的核心期刊目录或指南等。

  二、科研考核改革的主导思路

  中国人民大学科研考核改革力求体现现代大学的办学理念,营造有利于鼓励创新、提升成果质量的学术环境。他们的主要考虑是:

  一是弱化“科研指挥棒”,鼓励教师自主治学。新的考核方案用“简化”、“灵活”的方式减轻了考核指标对教师的过度压力,教师可以更加自由的根据自己兴趣选择研究方向,从而赋予教师更宽松、更自由的治学空间,有利于培养更自主、更强烈的学术志向和学术兴趣,使之逐步转化为内生的研究动力和不竭的创新精神。

  二是淡化“学术GDP”,支持教师从容治学。新的考核方案对考核指标进行了简单化、宽松化、弹性化的改造,试图克服以数字衡量学者“学绩”的“学术GDP”的弊端,淡化教师对数字和速度的追逐。免考核、延期考核、代表作考核等方法的实施,意在使教师有更多时间沉下心来做学问,更加从容地安排自己的学术计划,多出高质量的学术成果。

  三是推行代表作评价,鼓励教师潜心治学。中国人民大学制定新方案时就新的核心期刊目录广泛听取教师意见,允许各学科进行微调,更开放地承认核心期刊目录之外的科研成果,由同行专家对代表作进行评价,同时下决心取消期刊分级,探索实行多元评价等等。这些做法意在弱化“期刊决定论”,消弭以刊评文的硬伤,克服了期刊分级主观意向较强且容易一刀切的弊端,使行政性的、量化的评价让出一部分空间给同行学者和定性评价,实现学术评价中“学科共同体和行政管理的有机配合”。

  四是更加尊重教师和学术活动本身规律。通过调整科研考核制度,将学校科研评价、教师管理还原到大学理念、大学精神的轨道上来。突出的体现在“两个尊重”:更加尊重教师,以人为本,尽可能把教师从机械、苛刻的考评标准中解放出来,激发他们从事科学研究的内在兴趣,提升学术能力、学术志向、学术品格;更加尊重学术活动内在规律,不追逐虚高数字和空洞成果,允许创新失败,区分不同学科研究活动和研究成果的不同特点,抑制功利性、短视性科研行为。“两个尊重”是引导学术创新、提升成果质量的基本保证。(选自《教育体制改革简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