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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大学治理结构

发布日期:2012-07-27   浏览量:

2012-07-27     来源:     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

  ●探索实行审议型董事会(或理事会)运行机制

  ●校长和职能部门负责人退出学术委员会

  ●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对分离

  ●探索建立对“一把手”的约束机制

  华中师范大学作为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高校,紧密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和处理好大学治理中的四种关系,稳妥推进各项改革,努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处理好大学与政府、社会的关系,探索实行党的领导与事业法人治理相结合的董事会或理事会运行机制

  学校正在改革内部自我决策的传统方式,探索实行审议型董事会(或理事会)运行机制,以打破传统的行政管理观念和封闭的办学体制,推动大学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形成政府、社会人士、大学管理者、师生等共同讨论或决定大学发展的治理模式,从而为社会参与大学决策和管理搭建一个开放的平台。审议型董事会(或理事会)将对学校党委常委会提交的关于大学发展过程中的重大战略和决策问题进行审议,审议结果交由学校党委全委会形成最终的决议,最后交由校长领导下的学校行政组织执行,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决议执行工作的质询,以此形成党委领导、社会参与和校长负责有机结合的治理架构。

  二、处理好党委领导、行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四者之间的关系,探索构建科学合理的权力系统

  在行政管理方面,实行扁平化管理模式。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四大职能出发,对学校内部的各项常规管理事务进行整合,按扁平化的组织模式来设置机构,实现分类管理,突破传统的垂直管理模式。

  在纵向权力配置方面,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除需要学校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的事项外,涉及教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事权、财权和其他资源配置,将权力重心下移,使院(系)获得更大的自主权。

  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避免行政权对学术决策的过多干预。调整了学术委员会的构成,校长和职能部门负责人退出学术委员会,由无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学科规划、职称评聘、发展规划制定以及相关的资源配置、学术成果水平鉴定等权力都回归学术委员会。

  进一步发挥教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力。明确教职工代表大会在维护教职工基本利益方面具有否决权,在二级院系全部推行二级教代会制度,明确各院系的重大决策事项出台前都要提交教代会进行讨论。

  华中师范大学在改革中注重加强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不是简单将其当作参谋和咨询机构,而是尊重他们的基本职权,发挥他们在学校治理中的独特作用,最终形成党委领导、行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四权合力的体制,使各种权力围绕学校的发展目标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构建内部和谐,保证内部管理顺畅、高效和有序。

  三、处理好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的关系,建立高效有序的权力运行机制

  实行学校内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对分离,着力改变决策和执行“两权一体”的格局。

  决策权上,进一步发挥党的全委会的作用,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如发展方向、干部工作、财务预决算等由党委全委会做出。从实际操作来看,党委全委会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人员结构更为合理,能够实现相对分离,避免“议行合一”,增强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执行刚性。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人员上的部分重叠又保证了三者的相互协调,工作思想和步调的统一。

  执行权上,围绕决策的执行,校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进行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推进行政执行的高效化和专业化。战略执行层面,按照决策的目标和方向,分解任务,细化目标,制定行动路线图。管理执行层面,建立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责权关系,依法行政。业务执行层面,科学设计执行机制和流程,以效益为目的,简化流程;以需求为导向,优化流程;以科学管理为中心,规范流程;以强化约束为手段,严控流程。

  监督权上,突出建立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和群众监督三位一体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完善党内监督,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查找风险点,实施廉政风险管理和监督。强化行政监督,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校办产业、招生考试等重点领域,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监察部门在参与中实施监督。健全群众监督,完善教代会、二级教代会制度,推进党务公开、校务(院务)公开、信息公开,不断拓宽群众监督渠道。

  四、处理好提议权、审议权与决定权的关系,探索建立对“一把手”的约束机制

  从建立科学决策出发,着力改革现行集体领导决策中提议权和决定权都在“一把手”的现象,从决策机制着手,分离提议权、审议权和决定权,将其分配给不同的机构。提议权充分发扬民主,决定权则坚持集中制,并建立起相应的制约机制。如针对重要干部的任用,以公开选拔的方式产生候选人进入竞聘,竞聘考核评委由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校工会主席、教师代表等组成,根据竞聘结果,党委常委会确定考察人选,考察后,党委常委会差额票决产生拟任人选,最后提交党委全委会对拟任人选进行票决。在整个过程中,干部考察人选的提议权充分发挥民主,确定拟任干部的决定权在党委常委会和党委全委会,通过提议权与决定权的分离,确保了决策的公平、公正和科学。同时,为保证提议更加科学,成立了咨询委员会,成员由校内各方面的专家组成,为集体决策提供咨询。(选自《教育体制改革简报》)